住建局通报批评6个项目立案查处!
2024-06-24 来自: 车间展示 浏览次数:1
6月27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布建设施工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第三批负面典型案例的通报》,
2、对于以上典型案例中,涉及违法违规的企业主体,由相关属地主管部门实施立案查处。
3、对以上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分别予以扣除企业分2分的信用惩戒;对其相关的企业责任人员,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相应的扣分惩戒。
各地各部门要常态化深入推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接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2023专项行动,加大所属工程建设项目部检查力度,继续推进停工整改、立案查处、移交行政拘留铁腕三项措施落实。宁波市住建局将持续常态化开展“四不两直”督导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停工)。
主要有一定的问题:一是现场塔吊指挥司索作业人员(万大秀)无证上岗;二是施工现场高处作业隐患突出,楼梯临边、井架停靠层平台等临边防护不到位,2#楼3层和4层悬挑卸料平台无验收资料或验收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移动式操作架无搭设方案现场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三是现场施工电缆线沿外架敷设,用电设备未采取了专用开关箱而是用插线板替代;四是内脚手未设置扫地杆和防护栏杆,局部拉结缺失较多;五是楼层内泡沫挤塑板随地堆放且未配置灭火器,楼层消火栓未配备水龙带、水枪等临时消防设施。
2、宁波意博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件座椅扶手冲压件生产线项目
主要有一定的问题:一是外脚手架局部采用悬挑架,但无相关专项方案;二是悬挑架底部未封闭,落地架局部立杆悬空,连墙件数量不足,架体仍在使用中但局部安全网、脚手板已多处拆除;三是施工现场未封闭,工地东侧与拆迁场地之间、北侧与外部道路之间未完全隔离;四是施工场地上及楼层内,均未按要求设置临时消火栓系统,木料堆场周边未配置灭火器;五是未落实班前安全晨会制度。
主要有一定的问题:一是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考勤记录不全,带班检查记录流于形式;二是未落实班前安全晨会制度;三是施工现场井架停靠于三层,但现场无持证操作人员,井架层门、底层门未关闭,楼层停靠装置失效,且无井架日常维保记录;四是现场钢结构吊装作业无相关吊装方案,钢结构作业人员未经三级教育和交底已进场作业,吊装用的汽车吊未进行进场报验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五是施工现场未设置易燃易爆品专用仓库,采用液化石油气瓶代替乙炔瓶用于焊接作业;六是临时用电的电缆线采用钢扎丝固定在外架上,个别电箱中直接用电线头裸插在插座上,工地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风险隐患突出。
主要有一定的问题:一是项目经理到岗率未达到80%,专职安全员均未到岗履职,近三月无考勤记录;二是物料提升机在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现场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三是现场使用的粉刷架未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且搭设不规范,局部立杆在同一水平面断开、剪刀撑缺失;四是外脚手架首部未设连墙件,局部基础沉降严重。
主要有一定的问题:一是项目部仅有的一名专职安全员,且其近三个月未到岗履职;二是超过5m的支模架危大工程,未按危大工程管理规定要求进行验收;三是施工现场消防专项方案缺乏针对性,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竖管等消防设施;四是汽车吊管理存在漏洞,无进场报审、人员审核等台账资料;五是外脚手架首部未设置连墙件。
主要有一定的问题:一是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均未到岗履职;二是公司未按要求定期对项目部开展安全检查,且对4月7号主管部门出示的安全检查问题整改单,在未整改的情况下,签署已整改的虚假意见;三是建筑焊工(涂某良)未进行安全教育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已上岗作业;四是临时用电未按规范要求落实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用电设备(圆盘锯)直接接线于二级配电箱。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总站、城建发展中心、城乡研究中心、连接线公司,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建筑业协会、市政行业协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持续开展的建设施工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督导检查情况,现将督查发现的安全生产第三批负面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主要有一定的问题:一是现场塔吊指挥司索作业人员(万大秀)无证上岗;二是施工现场高处作业隐患突出,楼梯临边、井架停靠层平台等临边防护不到位,2#楼3层和4层悬挑卸料平台无验收资料或验收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移动式操作架无搭设方案现场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三是现场施工电缆线沿外架敷设,用电设备未采取了专用开关箱而是用插线板替代;四是内脚手未设置扫地杆和防护栏杆,局部拉结缺失较多;五是楼层内泡沫挤塑板随地堆放且未配置灭火器,楼层消火栓未配备水龙带、水枪等临时消防设施。
(二) 宁波意博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件座椅扶手冲压件生产线项目
主要有一定的问题:一是外脚手架局部采用悬挑架,但无相关专项方案;二是悬挑架底部未封闭,落地架局部立杆悬空,连墙件数量不足,架体仍在使用中但局部安全网、脚手板已多处拆除;三是施工现场未封闭,工地东侧与拆迁场地之间、北侧与外部道路之间未完全隔离;四是施工场地上及楼层内,均未按要求设置临时消火栓系统,木料堆场周边未配置灭火器;五是未落实班前安全晨会制度。
主要有一定的问题:一是项目经理(俞某峰)未到岗履职,考勤记录不全,带班检查记录流于形式;二是未落实班前安全晨会制度;三是施工现场井架停靠于三层,但现场无持证操作人员,井架层门、底层门未关闭,楼层停靠装置失效,且无井架日常维保记录;四是现场钢结构吊装作业无相关吊装方案,钢结构作业人员未经三级教育和交底已进场作业,吊装用的汽车吊未进行进场报验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五是施工现场未设置易燃易爆品专用仓库,采用液化石油气瓶代替乙炔瓶用于焊接作业;六是临时用电的电缆线采用钢扎丝固定在外架上,个别电箱中直接用电线头裸插在插座上,工地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风险隐患突出。
主要有一定的问题:一是项目经理(姜某杰)到岗率未达到80%,专职安全员(方某南、陈某园)均未到岗履职,近三月无考勤记录;二是物料提升机在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现场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三是现场使用的粉刷架未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且搭设不规范,局部立杆在同一水平面断开、剪刀撑缺失;四是外脚手架首部未设连墙件,局部基础沉降严重。
主要有一定的问题:一是项目部仅有的一名专职安全员(彭某武),且其近三个月未到岗履职;二是超过5m的支模架危大工程,未按危大工程管理规定要求进行验收;三是施工现场消防专项方案缺乏针对性,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竖管等消防设施;四是汽车吊管理存在漏洞,无进场报审、人员审核等台账资料;五是外脚手架首部未设置连墙件。
主要有一定的问题:一是项目经理(许某进)和专职安全员(吴某强、褚某波)均未到岗履职;二是公司未按要求定期对项目部开展安全检查,且对4月7号主管部门出示的安全检查问题整改单,在未整改的情况下,签署已整改的虚假意见;三是建筑焊工(涂某良)未进行安全教育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已上岗作业;四是临时用电未按规范要求落实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用电设备(圆盘锯)直接接线于二级配电箱。
一是对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相关企业主体和责任人员,予以全市通报批评;二是对以上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分别予以扣除企业分2分的信用惩戒;对其相关的企业责任人员,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相应的扣分惩戒;三是对于以上典型案例中,涉及违法违规的企业主体,由相关属地主管部门实施立案查处。
(一)落实责任,持续推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对照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浙建〔2021〕16号)和我局《关于建筑施工领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高风险作业项安全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23〕47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持续推进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从严从紧做实安全管控,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长效管理,全力推动施工安全水平提升。各建筑业企业和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部要加强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成效的检视总结,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管理理念,健全完善长效管控机制,切实树立责任意识,完善责任机制,提高责任能力,将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提升到更高水平。
(三)强化监管,严厉查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部门要常态化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接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2023专项行动,加大所属工程建设项目部检查力度,继续推进停工整改、立案查处、移交行政拘留铁腕三项措施落实。我局将持续常态化开展“四不两直”督导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停工),对发现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下发执法建议书,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和处罚力度,持续保障我市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